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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理由:

  私改、滥建留火灾隐患 电暖器引发导火索

  被告人马玉福作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开发时的哈尔滨市聚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的违法存在是明知的,在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仓库的租金收入成为维持公司善后的重要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马玉福作为留守管理小组的创立者和领导者,明知该仓库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硬件欠缺,存在火灾隐患,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贪图眼前利益,冒险经营,直至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仓库管理员谢相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仓库内违规铺设电线、违规搭建休息室、违规使用电暖器。谢相元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到公共安全,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引发电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戴有才对承租库房的消防安全疏于管理,对于仓库管理员被告人谢相元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火教育,对于其租赁的库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长期视而不见,对于消防整改意见未进行有效整改,最终导致其租赁的仓库成为本次火灾的起火点。其作为红日百货批发部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消防责任。

  被告人杨家芳、郭军、张振荣、郝艳华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产生的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由于被告人谢相元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损失59 13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孙凯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更夫,明知仓库内不得使用电暖器,也明知仓库内存在防火隐患而将电暖器借给谢相元在仓库内使用,最后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