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黑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就地办公积金等业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持我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多种公共服务,包括就业、公租房保障等。昨天,黑龙江省正式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按照《条例》规定,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

  1.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3.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本地农民工

  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非户籍人口,对已申请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确保居住证持有者享受与具有当地户口的家庭和个人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外来流动人口购房、租房等优惠政策。

  持居住证也享预防接种等卫生服务

  将流动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加强便民措施,健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制度,做好“两孩”政策衔接,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到与户籍人口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