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1月17日讯 16日,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了我省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摸底排查的对象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此外,15367名由(外)祖父母或亲朋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较差。

  从年龄结构看,0-5周岁农村留守儿童为13828人,占比22.2%;6(含)-13周岁为43510人,占比69.8%;14(含)-16周岁为4972人,占比8%。

  此外,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我省将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底,在全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采取六项措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六措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1、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地方各级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暂时无法返家的,督促其及时指定合适人员代为监护。

  2、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委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无人监护等处于监护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

  3、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公安机关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

  4、落实控辍保学责任。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5、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6、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 关、检察机关、法院应依法履行好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 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有关责任主体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 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