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哈新设法人总部可获最高200万元奖励|《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印发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日前印发。根据办法,我市将围绕促进金融业“千亿百亿产业工程”实施,突出鼓励金融机构在投融资、税收、营收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增量上的贡献。对在哈新设的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以上机构,在我市构建营业办公用固定资产的,按其购建总价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评价内容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评价、金融机构评价、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指标等。其中,专项评价指标主要分为新设机构奖励、投融资奖励、拓展资本市场等3类。

  根据办法,对在哈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在哈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或专项事业部以及在我市域外新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业务增量,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我市将对于融资成本不高于全市当年融资成本20%以内的大额投融资给予奖励。对引进保险资金参与我是重大项目建设的,且当年新引进保险资金超过5亿元(含)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引进机构奖励。对机构发挥自身(集团)优势,争取总行或人民银行信贷规模以外的域外资金投入我市的,按新增融资额的0.4‰给予奖励。对我市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融资超过10亿元(含)的,按实际到位资金0.2‰给予金融机构奖励。

  我市将对推动我市企业首发上市、挂牌成功的政权保荐架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额度的0.5‰给予奖励。对推动我市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等再融资和在哈企业发行直接债务工具的政权保荐机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