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特殊慢病复检 21 日开始,未参加或未通过不再享受待遇

  来源:ZAKER 哈尔滨 记者 于勇澜

  为进一步保障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近期将对 2007 年、2009 年、2011 年、2013 年、2015 年和 2017 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复检。符合复检条件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参加复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

  [复检对象]

  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 2007 年、2009 年、2011 年、2013 年、2015 年和 2017 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精神分裂症、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三个病种的患者除外)。

  [复检时间]

  2019 年 6 月 21 日 -28 日(周六、日不休息),第三、四季度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其中,第三、四季度是为漏检患者设定的补检时间。

  [复检地点]

  1。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香坊区和平路 26 号,0451-82111401 转 8219、82150198)

  2。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411 号,0451-87090233)

  3。 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 38 号,0451-55601245)

  4。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 119 号, 0451-88029808)

  5。 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 270 号,0451-88029238)

  6。 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平房区卫健街 3 号综合门诊楼一楼, 0451-58625523、58625525)

  7。 呼兰区第一人民医院(呼兰区卫生路 160 号,0451-57342289)

  8。 阿城区人民医院(阿城区金都大街甲 89 号,0451-53741061)

  [复检内容]

  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两项内容。身份认证主要是对已享受待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生存认证,避免存在患者死亡后仍享受慢性病待遇现象的发生。病情鉴定主要是通过结合患者病情及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按诊断标准进行审验鉴定的过程。

  [复检依据]

  依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62 号)、《关于增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病种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161 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1 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271 号)及《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181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复检材料]

  参加复检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须携带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 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他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复检流程]

  1录入。工作人员通过特殊慢性病复检程序对社会保障卡进行读取识别,对符合复检要求的打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及复检通知单。

  2审验。工作人员对复检患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验,核对证件,粘贴照片,建立复检档案。

  3交费。已建立复检档案的患者需缴纳相应的复检鉴定费用。

  4鉴定。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的复检病种引导至相应科系,由鉴定专家依据诊断标准,结合患者病情及鉴定档案进行现场鉴定。

  5查询。7 月 10 日至 17 日,患者可在复检医院、12333 咨询热线、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方式查询复检结果。

  [收费标准]

  每复检病种由指定的复检医院按规定收取复检费 30 元。

网络配图 ↑网络配图 ↑

  [其事项]

  (一)免于复检的人员

  1.70 周岁(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前出生)以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

  2。 患精神分裂症、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三个病种的特殊慢性病患者。

  (二)委托医院复检的病种

  1。 血液(腹膜)透析由患者所在定点医院统一审验,患者本人不再到现场进行复检。

  2。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由审验定点医院在审验期间对患者进行生存认证,患者本人不在复检工作期间到现场进行复检。

  (三)委托家属代理复检的病种和情况

  1。 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和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五类病种,可由亲属持患者户口本原件及复检材料代理复检。

  2。 因瘫痪卧床不起的申报患者,可由亲属持患者户口本原件及复检材料协助办理复检。

  3。 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患者户口本原件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

  (四)特殊情况的复检

  1。 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又在其他年份申报增加其他慢性病病种待遇的,可在本次合并复检。

  2。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复检。

  3。 因欠费或其他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并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