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垄断线路、殴打司机……“黑老大”客运站副站长被判 20 年
来源:ZAKER哈尔滨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文 / 寇青 曲传依 / 视频文案 孟凡宇 苏新越 / 视频制作 牛宇琦 王禹 / 视频配音
2009 年 9 月,马某兵成立了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2011 年起,马某兵为垄断依兰县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以天泽加油站为财力支撑,利用其系依兰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达连河分站站长、管理站副站长的身份,采取频繁查扣该线路间的营运客车等手段,指使薛某清(另案处理)以威胁手段强行从经营依兰镇至达连河镇客车线路的十余名车主手中购买线路及客车。
至 2013 年,马某兵以强迫交易之违法犯罪手段全部收购了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马某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后,为达到垄断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客运线路的非法目的,于 2013 年后,先后成立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依兰县天泽运输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天马运输公司等经济实体,并先后纠集了邹某军、任某、张某(另案处理)、房某敏、王某依、李某龙、张某财、周某春、李某雁、张某铭(另案处理)等人,以天泽加油站为办公及聚集地点,成立专门的 “ 稽查队 ”,并提供专门用于撞车的加固保险杠的车辆,有组织地对在依兰镇至达连河镇路段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以暴力手段进行拦截。
自天泽运输公司、依达公交公司成立以后,马某兵等人以公司为依托,以马某兵为组织、领导者,以房某敏、邹某军、任某、王某依及张某为骨干成员,以张某财、李某龙、周某春、李某雁及张某铭等人为成员,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 2016 年初,逐步形成了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马某兵组织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骨干成员房某敏、邹某军、任某、张某、王某依的授意和指挥来对各成员进行管理。各成员职责明确,房某敏为公司经理,邹某军为达连河站点站长、任某为依兰站点站长,张某为天泽加油站站长,周某春为会计,李某雁为出纳,王某依为 “ 稽查队 ” 队长,张某财、李某龙、张某铭等人为 “ 稽查队 ” 队员。成员之间通过公司配发的对讲机联系、互相配合。马某兵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住房、饮食,给予生活费用,为组织成员驾驶的车辆免费加油,给予奖励,以此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
马某兵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有组织、有预谋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马某兵授意邹某军、任某等人驾驶加固保险杠的皮卡车、面包车对在其营运线路载客的车辆进行撞击、打砸车辆;指使王某依带领 “ 稽查队 ” 员在依兰镇与达连河镇客运路段多个固定地点设卡,采取肆意拦截、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用弹弓射击、在路上撒 “ 不倒钉 ” 等手段非法强行阻止、滋扰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出租车辆营运。王某依在房某敏的授意下,定期将统计的经常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名单交给马某兵、房某敏,由二人决定对车辆撞击。截至案发时,查证属实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达 33 起,造成 2 人轻伤、16 辆车辆受损,车辆损失共计 27620 元。
其中,邹某军在驾车拦截被害人高某某的出租车后,对其语言威胁,又纠集五六名男子追至高某某家中,持镐把殴打高某某,并打砸高某某的出租车。邹某军、王某依、李某龙等人在拦截黑 LET940 号出租车后,强迫司机让乘客下车,遭到乘客反对后,与乘客魏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任某在拦截被害人洪某某的出租车后,持镐把将该出租车的风挡玻璃砸坏。在驾车拦截被害人苏某某的营运车辆后,持木棒打砸该车并对苏某某语言威胁。马某兵指使魏某权、李某假扮乘客付费乘坐被害人吴某某的私家车后,由马某兵、张某在途中驾车进行拦截,在采用暴力手段将吴某某从车中强行拽出的过程中,造成吴某某三颗牙齿脱落,构成轻伤。马某兵在指使组织成员非法拦截车辆的同时,还指使组织成员非法收取无路权车辆 “ 保车费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马某兵组织、指使邹某军、张某、周某春、李某雁等人多次向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 8000 元至 1 万元不等的 “ 保车费 ”,被保车辆交费后可以粘贴马某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被保车辆被查处时,由马某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马某兵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由马某兵管理并支配。2010 至 2018 年期间,该组织为成员发放工资共计支出 244200 元。2013 年 2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仅以马某兵个人名义支出费用即达 1443168 元;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依达公交公司盈利的钱款存入马某兵个人账户 5747000 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马某兵组织共收取 “ 保车费 ”124000 元。马某兵为掩盖公司盈利情况,将 2015 年至 2017 年度天泽加油站和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的部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隐匿。
以马某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数十起犯罪活动及违法行为,特别是以驾车撞击等暴力、威胁手段对在该路段载客营运车辆的拦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当地群众特别是出租车司机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不敢在依兰镇至达连河路段从事客运服务,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马某兵组织通过一系列犯罪行为在依兰县称霸一方,对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垄断,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马某兵犯罪组织非法为无路权车辆提供保护,非法收取货车司机 “ 保车费 ”, 妨碍了客运站、运管、交管等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能,扰乱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寻衅滋事事实
2013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5 月,马某兵经与房某敏、邹某军、任某及张某预谋,指使、纠集王某依、张某财、李某龙及张某铭等人在依兰镇至达连河路段多处设卡,任意拦截途经该路段载客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并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砸车、撞车等寻衅滋事行为,以阻止其他车辆在此线路内营运。其中,马某兵共指使、参与 33 起,致 2 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 27620 元;房某敏共指使、参与 20 起,致 2 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 2642.9 元;任某共指使、参与 11 起,造成财产损失 12898.10 元;邹某军共指使、参与 11 起,造成财产损失 10211 元;王某依共指使、参与 14 起;张某财共参与 12 起;李某龙共参与 4 起;魏某权参与 2 起,致 1 人轻伤;李某参与 1 起,致 1 人轻伤;吕某伟参与 1 起,造成财产损失 2078.2 元;王某参与 1 起,造成财产损失 7153.8 元;徐某参与 1 起,造成 1 人轻伤。
强迫交易事实
2011 年至 2012 年,马某兵为达到垄断依兰县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道路客车运输线路的目的,利用其时任依兰县运管站达连河镇分站站长的身份,伙同薛某清通过语言威胁及频繁查车、扣车、更改线路发车时间等手段,迫使原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 10 余名客运线路经营者将手中持有的线路及客车出售给马某兵。马某兵共强迫他人交易 12 起,金额共计 1969000 元。
2015 年至 2017 年,马某兵利用其系依兰县运管站副站长,能够帮助营运手续不全的货车车主逃避执法部门处罚,组织、指使邹某军、张某、房某敏、周某春、李某雁等人多次向数名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 8000 元至 1 万元不等的 “ 保车费 ”。车主或司机交纳 “ 保车费 ” 后,马某兵犯罪组织成员将该组织的联系方式告知车主或司机,并让被保车辆粘贴马某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交纳的钱款由会计、出纳入账,并登记被保车辆号码。被保车辆被查处时,车主电话联系马某兵组织成员,由马某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其中,马某兵参与 14 起,涉案金额 124000 元,房某敏参与 12 起,涉案金额 104000 元,周某春参与 9 起,涉案金额 74000 元,邹某军参与 8 起,涉案金额 72000 元,李某雁参与 8 起,涉案金额 64000 元。
伪证事实
2017 年 12 月 26 日,因被害人吴某某驾车在依兰县至达连河镇路段载客营运,张某在依兰县吉兴村路口将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别停,马某兵与张某将吴某某强行从车中拽出,推进运管站执法车辆,致吴某某轻伤二级。在现场的巴某波、李某、林某雷、李某胜受马某兵、运管站站长崔某波的指使,明知吴某某的伤情是马某兵造成的,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匿马某兵的犯罪行为,帮助马某兵逃避法律追究。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事实
2018 年 3 月,马某兵将存放在天泽加油站内的天泽加油站和依达公交公司 2015 年度 1 月至 3 月、5 月至 12 月、2016 年度、2017 年度 1 月至 11 月的会计凭证及 2017 年度 1 月至 11 月会计账簿拿走后隐匿。2018 年 6 月 3 日,马某兵因涉嫌犯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马某兵拒不交出上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非法采矿事实
2009 年 5 月至 2014 期间,马某兵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依兰县新林村双湾屯西南 720 米巴兰河北侧河岸开采建筑用砂。2009 年 5 月 20 日,依兰县水务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马某兵仍继续非法开采,并出售牟利。马某兵用砂资源储量为 10299 立方米,价值 102990 元。
妨害作证事实
2018 年 1 月,崔某波在明知马某兵系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指使巴某波、李某、林某雷、李某胜等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瞒马某兵在案发现场及马某兵以暴力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致使马某兵等人寻衅滋事行为未受到法律追究。
故意伤害事实
2017 年 9 月 21 日 2 时 30 分,李某龙驾车行至依兰县天上人间歌厅附近时,因错车时未关闭远光灯,与徐某发生争吵,后在豪阁烧烤门前,李某龙与被害人齐某某、徐某发生厮打,李某龙持镐把击打齐某某右臂,致齐某某右前臂(桡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参与或纠集、指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 ; 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故意隐匿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采矿罪。
房某敏、邹某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 ; 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任某、王某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李某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张某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周某春、李某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魏某权、徐某、李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王某、吕某伟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崔某波利用其职权,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巴某波、李某胜、李某、林某雷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伪证罪。
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马某兵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中,邹某军、房某敏均系主犯。任某、王某依、李某龙、张某财、魏某权、徐某、吕某伟、李某、王某在其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均系主犯。在强迫交易犯罪中,周某春、李某雁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马某兵、房某敏、邹某军、任某、王某依、李某龙、张某财、周某春、李某雁均犯数罪应并罚。邹某军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张某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李某龙、周某春、崔某波、徐某、李某、王某、吕某伟、巴某波、李某、林某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马某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邹某军等 18 名被告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扣押的赃款人民币 1187605 元、作案工具对讲机 1 部(黑色),皮卡车 1 辆(银色牌号黑 LEP263)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查封的依兰县天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取得的依兰县旺族太阳能西侧土地面积 2466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没收,依法评估拍卖后价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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