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持证排污!哈市将对这 5 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

  来源:ZAKER哈尔滨

  2 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6〕81 号 ) 、原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部令第 48 号 ) 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2017 年版 ) 》,将展开对乳制品制造等 5 个行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工作,预计在 2019 年 12 月 20 日前全部完成核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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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涉及到的 5 个行业包括,家具制造、牲畜饲养和家禽饲养、酒和饮料制造、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

  由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松北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负责所在辖区全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实施重点管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承担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2019 年 12 月 20 日前全部完成乳制品制造等 5 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各排污单位要按照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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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