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C2 以上驾驶证可申请开网约车,年龄放宽至 65 周岁以下|哈市拟修改“网约车服务管理细则”

  来源:ZAKER 哈尔滨

  为加强哈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今经济环境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细则》修改部分内容面向社会公示。根据《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放宽至男性 65 周岁一下,女性 60 周岁一下,并且取得 C2 及以上驾驶证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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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可将有关意见以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函告市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10 月 27 日。可将意见,通过电话 0451-84519016、传真 0451-84519842、电子邮箱 99820504@qq.com、或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 64 号 311 室,递交至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事业发展中心。以下为具体修改内容(公众可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查阅《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1、将第五条修改为:网约车客运管理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总量实行市场调节,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网约车市场运营相关数据,通过公布车辆数量、运量单数、运营平均收入等几个方面数据为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参考。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删除第十一条。

  3、将第十二条(二)、(三)、(四)修改为:(二)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车辆轴距在 2.7 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 12 万元,发动机排量 1.8L 以上(含 1.8L)或最大功率达到 85KW 以上(含 85KW);纯电动车辆轴距 2.65 米以上、续航里程 250 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动动力车辆轴距 2.65 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 50 公里以上;(三)具有本市机动车牌照(未登记机动车牌照的车辆

  车籍所在地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四)机动车初始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 3 年;

  4、将第十三条的修改为: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落户登记车辆提交车辆购置发票);

  3。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车辆彩色照片 2 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5。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协议(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与车辆对应的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6。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及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7。申请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为二级以上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未登记的新车除外)。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 60 日。

  (三)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等级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5、将第十五条(一)修改为:取得 C2 及以上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将第十五条(四)修改为:男 65 周岁以下,女 60 周岁以下;

  6、将第十六条(一)款 3 项修改为:删除。

  7、将第十九条(七)的修改为删除。

  8、将第二十条(三)修改为:不得将车辆交给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