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处理一般漏水不超 24 小时、爆管 30 分钟到现场…龙江给城镇供水单位立规矩了
来源:ZAKER 哈尔滨
为加强全省城镇供水行业监督管理,提升城镇供水单位履约守信,近日,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供水单位应在公共媒体提供水质、水压及水价等信息查询,公开新装、缴费、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管网一般漏水处理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爆管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4 小时内止水并抢修;遇停水,要按要求提前发布停水公告。
依据《办法》,供水单位应急处置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针对本地区风险污染物配置应急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储备。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供水安全及水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用水居民 3 人以上伤(病)亡的;因水质问题或擅自停水造成居民用户用水困难,造成大规模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同一问题下发 2 次以上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发生上述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当年信用 “ 黑 ” 榜。
水质管理方面,水厂应具备 10 项日常检测指标和原水、出厂水超标项目检测能力;规模达到 10 万立方米 / 日及以上的供水单位应具备 42 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水质检测应依据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检测包括日检、半月检、月检、半年检(以地表水为水源)、年检(以地下水为水源);检测记录规范(包括检测指标、方法、频率、数据记录等);检测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办法》指出,供水单位针对抽检或评估发现的水质超标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有效实施。水厂处理工艺应与水源水质相适应;应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征污染物增加相应的处理措施或制定相应预案。应制定管网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制定管网末梢管段定期清洗计划并实施。建立门卫制度并严格落实;配置安防监控系统,且监控数据储存时间不少于 15 天;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抢修装备,且装备能正常使用;配电间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有定期巡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