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化社会面管控!黑龙江两地发布最新通告

  来源:黑龙江日报

  鸡西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第12号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必要暂缓抵返鸡西。奥密克戎病毒隐匿性强、传播力快,旅途有风险。为了您和家人、朋友及全体市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在疫情形势好转前,请暂缓抵返鸡西。确需抵返鸡西的,须提前向居住地社区(村)、单位或居住宾馆报备,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内抵返人员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省外抵返人员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海抵返人员须同时持24小时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准确详实填报入城码,实行落地核酸检测,配合属地做好分级分类疫情防控措施。

  二、非必要不外出。确需离开鸡西的,须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备行程。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外出必须报批,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方可出行。返回时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备,配合落实分级分类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广大市民要全面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1、严厉打击利用套用截图、借用他人手机或使用多部手机、虚填入城码等手段蒙混入城等行为。

  2、严厉打击黑车倒客、利用本地车辆接送抵返人员、绕道入城、跨越公路护栏躲避卡点查验等行为。

  3、严厉打击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等行为。

  4、严厉打击货运车辆私揭封条、逃避检查等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等行为。

  5、严厉打击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隔离管理,或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私自出入公共场所,聚集、聚餐、聚会等行为。

  6、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等行为。

  7、严厉打击拒绝配合开展流调工作,或在流调时故意隐瞒旅居史、暴露史、接触史,不主动报告疫区行程等行为。

  8、严厉打击在核酸检测点辱骂、挤撞、殴打他人,因不满情绪喊口号、拉横幅等扰乱核酸采样点秩序等行为。

  9、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10、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私房菜等行为。

  11、严厉打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扫码、测温等行为。

  12、严厉打击经营场所“无码运行”、不扫码不验码等行为。

  13、严厉打击药店和医疗机构违规售卖“退止二抗”(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类药品、上门静点等行为。

  14、严厉打击编造、散布涉疫情虚假信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

  15、其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依法依规应严厉打击的行为。

  四、实行有奖举报。广大市民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强化核酸检测。自4月2日起,实行区域核酸检测周二、周六一周两检,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按有关频次执行。请广大市民予以积极配合,凡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将对其“龙江健康码”赋黄码,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解码。

  以上管控措施,将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鸡西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

  伊春市公安局关于

  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维护伊春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或者集中隔离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者扰乱检测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或隔离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或者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伊人员以及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健康情况、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医院、宾馆、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不听劝阻、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职责,强行冲闯、出入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及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然侮辱、威胁、侵害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虚假的警情、疫情,或明知是虚假的警情、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或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起哄闹事、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伪造、变造、借用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旅馆、饭店、电影院、棋牌室、KTV等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擅自营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或在高速公路停车下客,翻越高速护栏等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0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伊春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