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调查:明码标价不违规

  今日,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昨日旅游局、物价局等部门已组成调查组,进行实地探访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调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鳇鱼定价是否过高?贩卖野生珍稀鱼类是否违规、该定价是否符合标准等问题,该工作人员称,一切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己并不知情。

  针对江苏常州的网友“@jack光头”反映的消费争端问题,哈尔滨松北区也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涉事方进行专项调查。就在刚刚,松北区调查组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称因通过消费者所留多种联系方式均未联系到消费者,现阶段的调查只能对涉事饭店方进行取证。

  称店方有明码标价,并称鳇鱼销售价格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畴之内,属于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

  通报还称,下一步,松北区将尽一切努力继续联系消费者,深入调查取证。

  明码标价不代表无欺诈行为

  法律工作者徐明轩表示,目前事件的关键信息没有得到核实,“宰客”和“明码标价”都是一面之辞。首先,“明码标价”不代表就没有欺诈行为,诚信经营应该包括公平计量、如实提示消费风险等。餐饮价格不属于政府价格管制范围,原则上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该得到保障。

  徐明轩称,该事件的“争议点”在于《消法》第10条明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陈先生作为外地游客,在夜间9点被带到人生地不熟的饭店,一定程度上消费选择权是受限制的,所以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应该查明的是:一者,398元一斤鱼,算不算《消法》明确的“价格合理”?二者,饭店有没有公平计量?

  动物保护公益律师安翔称,首先要明确鳇鱼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畴,如果是一、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贩卖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如果按照涉事商家声称的为“野生鳇鱼”,在销售过程中售卖纯正野生鱼类,可能触犯刑法。

  倘若售卖的鳇鱼不是野生鱼,店家冒充野生鱼高价售卖,则涉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消费欺诈,故意造成消费者误判的,按消法规定商家应按照4倍消费价格返还消费者。

  相关资料显示,鳇鱼,有淡水鱼王的之称,现仅存于中国与俄罗斯的界江黑龙江之中。1998年联合国华盛顿公约将鲟鱼、鳇鱼认定为濒危物种。

  新京报记者 程媛媛 编辑 刘泽宁

  事件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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