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实施条例》中颇引人注目的是第二条,其中指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引发了职业打假人和业内人士的关注。

  有担忧称,这将从立法层面否定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的合法性。并且引发三点争议:

  职业打假将遭重创?

  2013年,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被解读为肯定了“知假买假”。近年来也有律师提出,职业打假人从最初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整个市场良性发展起到正面作用,但部分打假人职业化、专业化、流程化、知假买假现象急剧增多,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常常让正常维权陷入被动。

  《消保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职业打假何去何从,将来是否还会受到《消保实施条例》的保护?对此,大部分职业打假人持悲观态度。

  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

  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十分关注《消保实施条例》,也留意到外界所说的第二条。将来倘若法规真正落地实施,购买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由谁来认定其主观意愿这点很重要。“我们最关心的是这一点,因为电商和商家是无法做到的”,该工作人员表示。

  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要想客观认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拿“再销售”作为参考。比如购买商品以后是否进行再销售或再加工,这样做的话就可以不让购买者享受消法的保护。换个角度说,在实践中,消费者买多买少是他们的权利,买得多或者买完以后不索赔,是不是消费者很难说。

  职业打假人杨连弟称,现在很难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什么,是我买了这东西,还是我获得了赔偿?消费者维护权益获得赔偿算不算营利?”

  业内人士表示,通常意义上的“营利目的”,是进货后加上差价出售货品。职业打假人是利用了产品自身缺陷来索赔,这究竟算不算得上以营利为目的,由谁来认定目前都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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