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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隐瞒?可撤销事由?

  对此,仲裁庭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在签订合同时,张女士代理人向柳先生所说的非正常死亡为前租房人是因吸毒过量死亡,而经实际调查争议房屋发生的却是他杀及自杀事件。

  吸毒过量死亡和他杀及自杀虽然都属于非正常死亡范畴,但有明显区别,曾出现过凶案的现场对居住者明显将构成一种心理压力,不利于居住者的正常生活。对于“凶宅”的忌讳法律虽无直接规定,但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朴素情感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受法律保护。

  张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提供交易房产信息,致使柳先生在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柳先生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成立,仲裁庭应予支持。

  哈市仲裁委最终裁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配合柳先生将哈市房产交易中心监管的22万元购房款退还柳先生;中介公司退还柳先生1万元定金;仲裁费由张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