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朱雄武获刑13年

  6月3日下午,赣州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赣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原支队长朱雄武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朱雄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

  对被告人朱雄武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四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雄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雄武利用担任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78.9万元,数额巨大,个人分得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朱雄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雄武因受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贪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贪污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雄武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北青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