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大公安改革力度、着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为发展黑龙江省经济环境服务,方便在该省境内的外省市人员以及本省户籍人员在省内居住地办理居民身份证,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工作。

  (一)异地受理对象

  外省(市)户籍人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人员;本省户籍人口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人员。

  (二)异地受理的业务范围

  必须是已经领取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业务,没有办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受理异地办证。

  (三)异地受理点的设置

  由各市地公安机关设置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群众可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询问。

  (四)异地受理需要的证明材料及异地办证流程

  1、申请人提出异地办证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本人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指定的异地办证受理点提出异地办证申请,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

  2、严格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公安机关异地受理点首先核对申请人持有的有效证件,严格落实身份信息核验制度,认真核验申请人与人口系统中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3、异地受理点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指纹信息。异地受理点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无误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此表一式两联,上联公安机关留存,下联交申请人作为领证凭证),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收取工本费。

  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异地受理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黑龙江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制证数据调度及证件制作。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用返回户籍地原籍,到居住地异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异地办证取证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天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90天。

  据了解,异地办证业务开展近一个月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已开设130余个,受理本省户籍及外省户籍人员异地办理身份证近1000余人次。截至目前,黑龙江省本省户籍人员都可以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异地办证业务;外省(市)户籍人员在该省可以实现异地办证的是安徽省户籍人员、吉林省户籍人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居民除外)。其他外省(市)户籍人员何时能够实现在我省异地办证,将视外省(市)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授权而定,黑龙江省将适时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