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凡)相比驾驶摩托车需要落户上牌、考驾驶证,且还要受相关限行规定影响的诸多“不便”,同样快捷省力、灵活方便的“电动车”成为了近几年部分市民尤其是网络送餐、快递等群体的首选出行工具,并遍布大街小巷。但由于个别骑车人不守法出行,且其“静音违法”模式令行人和驾驶人防不胜防,导致各类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

  静音无察觉,行人被撞伤

闯红灯闯红灯

  2016年7月4日6时40分许,电动车驾驶人臧某在融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滇池路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撞伤。因其存在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注意观察瞭望、移动现场等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全责。后据行人魏某回忆,事发时根本没有听到任何声音及警示,等快要撞上时才发现不对劲,但已经闪避不及。

  交警部门表示,由于电动车不像汽车、摩托车一样能够发出引入注意并引起警觉的声响,且大多数电动车功率小,几乎处于静音状态,因此很难被周边的车辆及行人察觉。此外,相对于人力自行车,电动车起速和速度均较快,自重大、冲劲足、不利于操作等特性,发生同类事故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提示电动车驾驶人应充分考虑到电动车这一特性,做好其他车辆和行人未按预期规避的准备,提前采取让行或警示措施。此外也提示市民出行时应改变原有听声辨位、忽视观察瞭望的不良习惯,避免因未及时发现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

  乱行不守法,苦果自己尝

对未缴纳罚款的车辆进行暂扣对未缴纳罚款的车辆进行暂扣

  因电动车驾驶人不守法,年初以来已频酿事故,尤其在与汽车的事故中经常造成自身伤亡。2016年6月28日,在道里区经纬二道街和北安街交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万某在逆行过程中与一台小型客车相撞,导致万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万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6年7月3日,唐某在驾驶电动车行经新阳路与建议街路口时因闯红灯被撞伤。

对占用机动车道进行处罚对占用机动车道进行处罚

  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道、乱穿马路,这些违法行为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为什么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却仍我行我素,置自己的安全于不顾呢?交警部门经剖析,除当事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外还存在以下六方面原因。一是因电动车未登记落牌,不用担心违法后会被电子眼抓拍,自我放纵交通违法发生。二是认为交警主要取缔违法机动车,即使自己违法也不会轻易被查处。三是自认为是弱势群体,机动车应该主动避让自己。四是因从事网络送餐、快递等行业,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经常通过实施各类交通违法提高通行效率,节省时间。五是从众违法心理,认为别人都违法,自己不违法吃亏。六是违法常态化且未发生事故加剧违法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现严重后果。

  “超标电动车”出事后索赔不成反被拘留

路口内两车争抢发生事故路口内两车争抢发生事故

  2016年1月28日,郭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因在康安路与安阳街闯红灯,与一台小型轿车相撞,导致车上亲属受伤。李某尽管自己闯红灯在先,但认为自己的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反向对方要求赔偿。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应负事故全责。该人不仅自行承担了双方的修车费用及亲属的治疗费用,而且应无证驾驶还被处以了相应的罚款及拘留的处罚。

田地街占左转弯车道直行田地街占左转弯车道直行

  据交警部门介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内燃机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或内燃机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电动自行车指具有两个车轮,同时具备脚踏及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压不大于48伏、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超过这个标准的车辆就属于机动车。因此市民在选购电动车时一定对照好相关标准,切忌误买成轻便摩托车,避免因无证驾车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给自己出行带来不便。

田地街占左转弯车道直行田地街占左转弯车道直行

  交警部门表示,2016年1至7月份,交警部门除查扣违法上道港田车、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机动车)7116台外,还现场处罚违法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1756台次,且今后还将继续强化电动车的管控查处力度。希望广大电动车驾驶人按灯、按线、按道、按序守法出行,在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同时,为哈市营造一个更加优质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