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黑龙江省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规定,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同时,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意见》提出,各市(地)、县(市、区)要加紧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台账;全面建立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实行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房票、设备等相抵。
《意见》要求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
《意见》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意见》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