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0日,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成某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朱某投保某保险公司《尊养无忧老年防癌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费2240元。2016年11月11日,朱某因左上肺肿块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11月16日确诊为‚左上肺叶细支气管肺泡癌,2017年8月22日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朱某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的治疗经历并被诊断为:肺部感染、矽肺、肺部占位病变、高血压3级高危组;CT报告单诊断为左肺上叶结节状高密度灶,建议进一步检查排除肿瘤性病变。此外,理赔调查人员还发现,2015年6月3日朱某在某市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载明:左上肺结节影,不除外肿瘤性病变可能性;双肺肺间质性病变,双肺多发肺大泡;右上肺钙化灶;纵膈淋巴结显示。
2015年8月19日,成某及朱某在个人保险投保单的问题及健康告知事项回答栏中全部勾选否。投保人成某在代理人声明、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上均签名确认。
据此,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成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于2017年10月23日做出拒赔的理赔决定。但因考虑到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出两年,某保险公司未予解约处理。朱某对保险公司理赔结论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两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支付朱某保险金及利息20余万元。随后,保险公司将代理人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因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给某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20余万元。
[案件分享]
本案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受托人)栏中签名虽不能确认是成某本人所签,但除委托代理合同外,成某还与保险公司签署了《营销员签约手册》,并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的培训考试,双方事实上已经达成了代理关系的合意。同时,成某曾在保险公司某中心支某保险公司上班,并以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身份为其丈夫朱某办理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向成某支付了代理服务报酬,故认定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成立。但成某在为其丈夫办理保险业务时,隐瞒被保险人的重要信息不报。一审法院法官将保险公司损失责任的承担比例为:保险公司承担70%,成某承担30%。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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