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东起佳东收费站,西至佳西收费站,南起安庆路收费站,北至松花江南岸区域。
二、整治内容
(一)锅炉。
1.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供热锅炉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改造,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取缔燃煤供热锅炉,待热网覆盖后无条件配合并网。
2.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生产锅炉和所有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和窑炉。允许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3.对10蒸吨(7兆瓦)以上锅炉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4.对20蒸吨(14兆瓦)以上(含20蒸吨或14兆瓦)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35蒸吨(24.5兆瓦)以上(含35蒸吨或24.5兆瓦)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
5.对服务业锅炉实施清洁能源(天然气、轻油、电、液化石油气等)改造,或使用移动热源供应热水,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允许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二)堆场。对所有料堆、渣堆实施永久性封闭或建设永久性防风抑尘设施;对10蒸吨(7兆瓦)以上锅炉的煤 堆、渣堆实施永久性封闭或建设永久性防风抑尘设施;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锅炉和所有窑炉的煤堆、渣堆,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搬 迁、改造前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建筑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和轨道交通、道路等市政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设置 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对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等降尘措施;在工地出 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
(四)餐饮服务业。饮食服务业全部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置独立烟道高空排放油烟;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禁止进行燃炉烧烤;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对水泥、玻璃、焦化等重点行业进行整治,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六)禁止销售、运输、使用低质煤炭。
三、法律责任
对逾期未按要求实施改造或搬迁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