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将公示,三种情形会受惩罚
下月起违规开机动车发票将被“拉黑”
大庆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王玲玲)如今,一些机动车企业为了增加利润,通过低开发票金额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今后,不据实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新政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种违规情形将进“黑名单”
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
记者了解到,机动车企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据了解,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将不定期公示,名单信息可以在税务总局机关网站查询。
“黑名单”企业将接受四项“惩罚”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中发现机动车企业存在违规开票行为的,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据悉,税务机关对列入“黑名单”的机动车企业将依法实施4项“惩罚”措施。这4项措施分别是,将“黑名单”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
90日后可申请撤除“黑名单”
据了解,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除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机动车企业申请,经核实在列入名单之日后未发现有违规开票情形的,可逐级上报税务总局从名单中撤除并向社会公告。从名单中撤除后再次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满365日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名单中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