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庆中院公开审理范玉等人涉黑案

  来源: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湘竹)10月3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范玉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以来,以范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志军、黄玉峰、刘国峰为骨干成员,以高涛、刘北一、李晓龙等21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壮大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及涉案被告人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4起,涉及罪名14项,造成3人死亡、20人受伤等严重后果。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玉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范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7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晓龙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高涛、黄玉峰、刘北一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对高涛限制减刑。对被告人侯铁成以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志军、刘国峰、李鹏等其他3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