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购买房屋需交纳房屋中介费,为了省下这笔费用,有一些消费者在委托中介找到合意的房子后,巧妙地“绕过”中介,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哈市仲裁委就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裁决买家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8500元,同时卖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市民张女士与李女士通过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须支付总房款1.5%的居间服务费和0.5%的信息咨询费等合计2万元。两日后,张、李二人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合同。又过了四日,张、李二人就同一房屋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更名过户。对此,第一家中介公司就此事向哈市仲裁委提起仲裁。
哈市仲裁委专家表示,在庭审中,张女士、李女士提交了与第二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提交收据或凭证予以证明居间费等相关款项的发生,第二家房地产公司无偿提供居间服务,不符合常理,也不能令人信服,故不能认定张、李二人所称第二家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二人解除合同真正目的是规避交纳居间费,损害了第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利益,故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属无效。二人恶意串通私下交易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
哈市仲裁委最终裁决,张女士给付第一家房地产公司居间费18500元,李女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