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完善纠错保护机制

  “对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意见》规定,要完善纠错保护机制。

  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要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涉及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信访举报,要正确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防止出现负面影响。

  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属实名举报的,应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或结论。

  对调查发现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主要运用函询、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置。

  同时,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容错免责与懒政追责“双管齐下”

  在宽容失败,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同时,《意见》还规定,要建立为官不为问责处理机制。

  对干部存在为官不为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进行提醒、函询、诫勉,建档备案。

  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党员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组织部门提出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调整建议。

  对推进改革创新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以及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要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进行问责。

  对庸懒散漫、为官不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初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