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容错免责机制

  ■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引发矛盾等八种情况,可免责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为担当者担当、让敢为者敢为。日前,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关于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意见(试行)》。

  为振兴发展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意见》明确传递出哈尔滨市纪委的决心——今后,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轻微错误等情况,在问责、追责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此举也是哈尔滨市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龙江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

  兼具五个条件可被容错免责

  《意见》明确,哈尔滨市将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情况下,党员干部可以被容错免责:

  ——纪律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的;

  ——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有书证的;

  ——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符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从轻问责情形的;

  ——未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规定八种免责情况

  《意见》规定,有以下八种情况之一,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是在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引发矛盾的;

  二是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或者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是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的;

  四是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由于采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为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偏差的;

  五是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六是在基层治理工作中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出现失误的;

  七是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八是其他因中央和省无明确限制进行探索性试验,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的。

  规范免责认定程序

  据规定,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将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问责或免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或免责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