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问题上,《条例(草案)》规定,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此列支维修改造资金;未缴存的或缴存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按 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的比例承担。有严重隐患的,小区出现改造纠纷的,由街道办事处召集各方商议处 理。

  当电梯出现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遭遇水浸、水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以上等情形,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对电梯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医院等乘客电梯配置备用电源

  《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学校、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应当配备视频监 控设施等。此外,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电梯,须由持有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