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0月27日讯 26日,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电梯管理责任、安全监管、如何 改造更新等予以规范。《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厘清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五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时,其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标准,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提供必要备件和技术支持。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安全评估等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其中新安装未移交电梯,项目建设单位管;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因更换物业或物业服务终止的,街道办事处选聘新物业或指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