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哈市环保局获悉,哈市目前已制订整改方案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根据方案,明年9月底前,所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将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明年年底前市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此外,江南主城区将实现磨盘山、松花江双水源供水。

  《方案》明确的整改目标主要包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向好;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水质总体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90%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93%左右,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18年,阿什河消除劣五类水体。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辐射、环境安全可控。生活区域交通噪声全面达到功能区划标准。

  大气污染治理

  明年9月底前所有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根据督察组反馈意见,哈市将加快实施三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在燃煤质量管理、燃煤锅炉治理、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开展持续性整改,到2018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2015年的70微克/立方米降至53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由2015年的42天减至21天。

  到2017年9月底前,哈尔滨市9家超标排放的燃煤电厂、未完成环保治理设施改造的309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将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根据方案,所有燃煤电厂、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严格燃煤锅炉环境准入。全市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10蒸吨、7兆瓦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低于35蒸吨/小时或29兆瓦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低于10蒸吨/小时或7兆瓦的燃煤锅炉。

  此外,哈市将加大热源建设。2017年,启动实施金山堡供热厂、哈投热电厂、哈东调峰热水锅炉续建项目等3项集中供热热源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棚户区改造,3年内完成3万户搬迁目标。

  水污染治理

  明年年底前市区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针对阿什河污染问题,哈尔滨市制定了具体的治理措施,并根据每一项具体措施,明确了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

  今年年底前完成《阿什河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完成流域内禁养区划定工作;明年8月完成团结镇污水厂黄家崴子污水泵站工程建设;明年12月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全部工程,阿什河流域生活垃圾、小塑料作坊清理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明年年底,阿什河流域沿线地区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阿什河流域畜禽养殖场(户)粪污直排阿什河问题基本完成。

  完成流域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取缔或者迁移,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施东风沟和曹家沟两条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建设,敷设截污管线20公里,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实施截污纳管;清淤疏浚河道15公里,对沟道重点段进行生态护坡及局部护砌,力争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全部整改任务。二是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无用地审批、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行为,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迁移,防止畜禽粪污污染现象反弹。此外,还将构建居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体系,严格整治阿什河废旧塑料加工小企业。

  饮用水安全

  江南主城区双水源供水

  根据督察反馈意见,从开展保护区内污染防治、编制完成磨盘山保护区规划、松花江备用水源建设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磨盘山保护区污染防治方面,严控保护区内户籍、住房和用地审批,减少污染总量;投入资金治理卫生环境处理垃圾;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三减”技术减少面源污染;生态区耕地修复,扩大封山造林面积,提高生态环境。加强养殖管理,控制畜禽污染;对保护区全面调查摸底,为移民动迁打基础。在不考虑搬迁工作前提下,到2017年年底,有效解决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

  在今年年底前,由市环保局组织专业机构重新编制、更新《磨盘山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报送政府批复后落实推进,使磨盘山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有章可循。

  松花江备用水源方面,建设松花江水源供水工程,推动松花江一水源维修、二水源维修和三水厂升级改造等供水工程建设,江南主城区新增松花江供水能力20万吨/日。与已于2013年建成的松平备用水源工程,形成日供水37万吨备用水源能力,到2017年底,实现江南主城区以磨盘山水库和松花江水源联合供水的双水源供水格局。

  对五常、通河、方正、宾县、木兰、阿城、松北等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畜禽养殖,以及旅游餐饮、加油站、卫生院、汽车修理厂等生产生活设施按期坚决予以取缔。在取缔期间,禁止保护区内所属业户对外排放生产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定期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