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俊成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鲍海军、王加勇为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洛大雨为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坤明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陈喜平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杨成军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长。

  王中明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双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马 国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 奇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金力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长职务;

  李 剑、高广明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

  朱 钧的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启胜的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批准免去:

  张坤明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金银墙的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爱文请求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王爱文请求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爱文辞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高岩请求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高岩请求辞去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高岩辞去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