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减轻企业负担
10。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市工信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1。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工信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2。对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目录内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支持发展新经济新业态
13。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的民营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4。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各类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5。对民间投资且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贴,每个众创空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6。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民营企业,按照据实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给予每年不超过4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房租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7。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民营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培育壮大新动能
18。对在孵科技民营企业,三年内离开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9。对从埠外引入民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费用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0。对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经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其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增长10%以上且研发项目取得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对装备制造业民营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市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1。建立生产成本补偿机制,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相关部门评估,对因水、电、气、热等价格导致生产成本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城市的民营企业,通过相关市级产业类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