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在6个方面提出33条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其中,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民企将奖励50万,总部和主业在哈民企上市将奖励100万。
《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帮助民营企业打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使民营企业成为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家发改委《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打造自主品牌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照省工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黑工信运行联发〔2013〕563号)相关规定获得增加生产奖励的制造业民营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通过市工业发展资金给予省奖励资金20%的配套奖励(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对新建入统的工业民营企业,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销售收入增加奖励1万元。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当年实施技术改造、当年投达产并切实发挥牵动作用的工业投资项目,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制造业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投资入统达到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经认定由中型民营企业发展成为大型民营企业的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根据行业领域,分别由相应的专项资金列支。对新进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对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市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由各区县(市)给予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引导企业多渠道融资
努力破解资金短缺难题
5。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市场前景好且急需流动资金的民营企业,采取封闭运行方式,由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项目运营(市工信委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对总部和主营业务收入均在哈尔滨市、申报上市并被国家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资金奖励由原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市农业发展资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列支(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7。对产品销售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高于全市平均增幅,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至2亿元、新增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以上,且实际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度,依照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以上,且实际缴纳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贷款额度,依照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率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8。对民营企业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完成率超过50%的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按其当年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9。切实用好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投资我市未上市民营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按照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风险补贴支持(投资不重复计算),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双创”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列支。“双创”政策时限到期后,所需资金由相关市级产业类专项资金列支(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