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切实加强和改善服务

  22。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区、县(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市、县(市)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3。依法积极探索“零审批”,对哈尔滨新区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完善的产业园区,由市发改委确定试点区域,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评价、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管理等体制机制,依法试点实施“零审批”服务(试点区域管理机构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24。将民营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大、纳税额较大的企业发展用地,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在供地方式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出让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5。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住所注册登记条件限制,推进集群企业住所注册登记改革。积极实行对个体工商户以及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6。对具备条件的各类公共资源全部实现市场化配置,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领域;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民间资本享有平等待遇、平等竞争的权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对重点工程、民生改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发布需求信息,组织企业配套对接,将中小微民营企业服务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2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管理有关规定,对被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市国资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9。对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支持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降低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市场主体申建企业集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0。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1。建立大项目服务热线,完善政策咨询、项目公示、前期领办、问题协调、跟踪督办等工作机制,完善民营企业问题台账,畅通民间投资渠道,为民间投资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2。由市发改委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积极推进市政府现行各项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落实到位(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3。以上同类政策不重复给予,可按奖励上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