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晚报

  原标题:哈尔滨“住改商”新政策即日起实施,降低创业门槛

  新晚报记者 董艳春

  《哈尔滨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即日起实施,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了创业门槛。

  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实行 “ 登记负面清单 ”: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列入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并公示,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规定,定期对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申请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已知悉《物权法》第 77 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生扰民现象、出现相关业主投诉,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关闭停业,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哪些部门监管 “ 住改商 ”?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许可或行业审批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