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规定来了,坚决打击非法落户、严禁人籍分离
来源:ZAKER 哈尔滨 记者 周雪莉
18 日,省招生考试院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公安部门坚决打击非法落户、伪造户口、身份证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应符合相关要求,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参加我省高考的考生报名资格:
(一)考生户籍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母户籍落户我省;
(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行署)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籍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三)市(行署)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子女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四)考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含军转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籍落户我省的;考生户籍在我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且户籍落户我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籍在我省 2 年以上(含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 2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籍为我省),如因父母病故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籍在我省 2 年以上(含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考生须具有我省 2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2 年(从高中毕业年份 9 月 1 日往前推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籍为外省的考生,考生父或母及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 3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3 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
(八)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 3 年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 3 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学校与学籍所在学校必须一致),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省招生考试院要求,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决打击非法落户,严肃查处伪造户口、身份证件违法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分离,对持假户籍、身份证件、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名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