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办民办“兼容”、每月不超 660 元……哈市启动“新型公办幼儿园”试点

  来源:ZAKER 哈尔滨 记者 杨茉 郑炜

  教育部门择优委派 “ 承办人 ” 开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优秀管理人员,收费不得高于哈市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13 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市今年启动 “ 新型公办幼儿园 ” 办园模式试点工作,创新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全新办园体制,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试点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

  “ 新型公办幼儿园 ” ( 以下简称幼儿园 ) ,是指由政府提供办园园舍、装修及基本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或政府提供办园园舍租金、装修以及基本的设施设备补助等,教育部门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委派或委托有办园经验和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公民个人 ( 以下简称承办人 ) 举办幼儿园,并委派公办幼儿园优秀管理人员指导办园行为,收费不得高于哈市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经费收支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统一管理。

  为保证幼儿园办园质量,各区、县(市)教育局将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完善区域内招标公示制度。委派或委托承办人应坚持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区、县 ( 市 ) 教育局和承办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各区、县 ( 市 ) 教育局和相关部门要对幼儿园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承办人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并承担办园期间的一切法律责任;严格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各区、县 ( 市 ) 教育局在公办幼儿园中选拔驻派到幼儿园的管理人员,任期至少 3 年。

  幼儿园教职工在培训、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现有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公办幼儿园中选拔驻派到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在评优先模、尽职晋级等方面要适当给予倾斜。

  此外,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管,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高于每生每月 660 元,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