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学生毕业未满 5 年且于本地就业,黑龙江将探索将其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来源:ZAKER 哈尔滨 记者 王丹
近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依据《通知》,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探索将毕业未满 5 年且在本地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分类确定保障标准,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予以保障。
退役军人、低收入家庭优先予以保障住房
《通知》提出,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在落实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扩面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公租房房源不足、有实物供给需求的市县,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配建和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各地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拓宽公租房筹集渠道。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要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重点保障,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加强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沟通配合,摸清保障底数,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通过面向用人单位集中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加大对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保障力度。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亲家庭等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实际,参照公租房保障政策,结合本地人才住房保障规定,探索将毕业未满 5 年且在本地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分类确定保障标准,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予以保障。
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即可办理申请
依据《通知》,各地要加快推进公租房保障申请常态化受理机制,在线下传统服务窗口受理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网上办事大厅、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渠道,做到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市(地)、县(市)要分别在 2021 年底和 2022 年底建立健全常态化受理机制。
实行承诺制度。各地应建立实行公租房保障申请承诺制,申请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主动提交住房、收入及财产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等信息。
建全轮候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公租房保障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并进一步优化轮候规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侯期内给予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 , 企业参与公租房管理
《通知》提出,各地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管理服务,逐步建立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监督有力、服务规范 ” 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水平。
各地要健全公租房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情节较轻的,列入失信名单管理,依规予以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修复决定。
各地要加大公租房信息系统横向和纵向联通力度,实现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线上数据推送等联合审查工作,切实提升公租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复查复核等工作环节的办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