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规定了!这些动作、行为,禁止和处罚!

  来源:黑龙江日报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7日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客流量激增时 可采取限制客流、暂停相关线路等临时措施

  确保售票检票、自动扶梯、母婴设施、公共厕所 (含家庭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通风、照明等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完好,保证无障碍设施完好通畅;建立急救协助制度,配备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施;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依照有关要求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人员实施必要的健康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变化,及时调整运力。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延长运营时间,疏导乘客;客流量激增,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暂停相关线路运营等临时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客流疏导和撤离工作。

  因限制客流、暂停运营导致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遇有恶劣气象条件、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车站或者线路运营,采取应急措施,快速疏散乘客,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宠物、活禽等动物禁止被携带进入轨道交通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弩、匕首或者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宠物、活禽等动物;充气气球、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以及重量、长度、体积超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列车设施,或者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告。

  乘客应当自觉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络直播、扫码推广、使用滑板平衡车等行为被禁止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或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等,任意涂写、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悬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擅自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售卖产品或者服务、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扫码推广活动,或者强行招揽乘客等,违规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车厢内进食;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或者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或者擅自表演歌舞、网络直播等;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自行车等;违规者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除补收票款外,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以线网最高票价三倍的罚款;持伪造、变造证件乘车的,补收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