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殿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以来,省委、省政府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大对督察组交办环境信访案件办理力度,截至7月28日,已依法依纪对群众举报属实的7起环境违法案件共22人予以问责,其中第二批对3起环境违法案件共10人予以问责。目前,全省已经通报批评2人,诫勉谈话4人,停止职务1人,调离岗位5人,警告8人,严重警告2人。第二批问责具体情况如下: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问题线索办理情况通报
截至7月29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向我省转办了10批次426件环境信访问题线索(其中含重点督办案件70件),前6批的260件中已办结136件,各级政府、部门对相关单位分别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等处罚措施,部分案件对相关人员问责。
1、大庆市肇源县:诫勉谈话1人(中共肇源县县委委员、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党委书记韩丙臣),调离岗位3人(肇源沿江湿地管理局副局长孙殿军、茂兴湖水产养殖场主管副场长李广维、茂兴湖水产养殖场主管总工程师卢振民)。原因:肇源县茂兴湖水产养殖场违法占用湿地进行养殖。
2、鹤岗市绥滨县:严重警告1人(中兴边防林场副场长贺强)。原因:绥滨县福兴乡同仁村村民齐宪明与中兴边防林场因合同关系在林场指定地块造林,指定地块在绥滨两江湿地保护区范围内。
3、大庆市肇源县:诫勉谈话2人(肇源县林业局副局长王海军,民意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吴胜辉),严重警告1人(民意乡自主村党支部书记王永祥),警告2人(肇源县林业局资源股股长张雪东,民意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林业站站长费庆才)。原因:肇源县民意乡自主村破坏生态环境,村南侧4亩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