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竣工验收、缺少购房发票办不了房产证问题

  对2009年12月31日前购房群众已入住但因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未完成竣工验收、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缺少购房发票等原因,造成购房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以及单位自建项目,通过会签方式予以解决。

  涉及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问题

  对目前有能力补交的建设单位,督促其足额补交;对暂无能力补交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建设单位,可依法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交;对既无能力补交又没有相应可处置资产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哈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先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依法追缴,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哈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暂时进行挂账处理,先行解决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后依法处理。

  棚改回迁安置项目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

  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具体方式的可行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棚改回迁安置项目签订补充协议问题

  各区征收部门应依据原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内容和实际安置房屋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房屋坐落、具体面积、权利性质等具体内容,经区棚改办审核确认后,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棚改回迁安置项目使用购房票据问题

  由税务部门负责确定棚改回迁中“拆一还一”、异地奖励安置、以商品房价格出售部分房屋的票据种类、征税标准,作为棚改回迁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纳税依据。

  关于单位自建住房项目违规对外销售问题

  按照项目建设时有关政策规定,取消建设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将房屋性质由保障性住房转为建设单位全产权自有房屋,由市住房局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