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3、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4、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5、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条例》还规定,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