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发改委近日公布《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A 明确售电准入与退出细则

  据悉,去年国家出台《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进行售电侧改革,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随后,黑龙江、福建、河北等7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获批,确定售电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此次黑龙江公开征求意见的《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黑龙江售电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B 售电公司可多方购电销售

  《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C 用户可自由选择售电公司

  《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售电公司按照有关市场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成熟时,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吴天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