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3月23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全部消除城乡间户籍迁移障碍,全面放开放宽城镇非户籍人口落户限制,促进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
除哈市4主城区外 我省全面放开城区落户限制
①全面放开哈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4个主城区以外和所有地级市城区的落户限制,只要在城区有落户意愿,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城镇户籍人口即可申请在居住地常住户口。
②进一步放宽哈市主城区落户政策,在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4个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居住满3年,且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城镇户籍人口可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推动农业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鼓励引导灵活性、季节性进城就业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和落户。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落户后有啥待遇?
居住:鼓励农民工用公积金租购住房
凡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鼓励农民工利用住房公积金租、购住房。
制定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具体实施办法,使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和进城灵活就业、季节性就业人员,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地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便利。
保险:落户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落户地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等待期限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权益享受信息等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允许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在办理中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政策范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
教育:落户农民子女“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落户农民适龄子女入学,不得收取有别于当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全面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和证件要求,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入学流程。规范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转接和管理,逐步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