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晚报

  原标题:涉黑团伙放高利贷敲诈勒索违法获利400余万丨主犯获刑19年

  12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52家法院对80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同步公开宣判。上午9时,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对金某东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他13名涉案人员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金某东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653元(其中人民币144100元返还于本案敲诈勒索犯罪中的被害人)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他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本案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五年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东成立H公司并在H公司合法外衣的掩盖下,以有共同犯罪经历的人员和朋友为基础,通过感情拉拢和利益诱惑等手段纠集李某库、迟某伟、陈某东、朱某高、马某、金某哲、张某铭等人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并暴力讨债并获取经济利益,共发放高利贷1386笔,金额为5271090元,周息为10%,非法获利4420653元;以贷养黑、以黑护贷,通过有组织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金某东犯罪组织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东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创建者和决策、指挥、管理者,直接参与并组织、指挥组织成员及其他人员实施了8起敲诈勒索、10起寻衅滋事和7起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勒索他人钱款144100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纠集人员多次辱骂、恐吓、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多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金某东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金某东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金某东在公共场所纠集众人与另一方互相进行殴斗,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金某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金某东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决定以判处被告人金某东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653元(其中人民币144100元返还于本案敲诈勒索犯罪中的被害人)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他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本案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五年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