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些证明不用再开啦!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取消部分证明事项

  来源:ZAKER哈尔滨

  近日,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 > 的通知》。 依据《通知》,建筑业等各类住建系统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时,申请人不再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或作废声明的证明。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已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单位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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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下列取消证明事项,申请人需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 住建系统各类职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涉及申请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相关岗位工作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社保证明;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2。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备案涉及申请人提供专业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证明;

  3。 首次申请各类企业资质、资质延续、重新核定资质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 符合简化审批情况的建筑业跨省变更、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企业外资退出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 申请各类企业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涉及申请人提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凭证;

  6。 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

  依据《通知》,各类企业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涉及申请人提供执业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申请人不再提供以上证书,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同时,下列取消证明事项,申请人不再提供以下材料,须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1。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事项的审批、核准或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提供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权属关系证明;经营许可证;机械和设备等设施证明;

  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涉及申请人提供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