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五种情况可减免公众服务费

  公证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三种方式收取: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财产清点、公司会议、抽签、订立公司章程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同时,公证处提供服务时发生的三类费用,需要当事人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复印等费用;

  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提供公证服务所需的差旅费;

  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以下五种情况,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

  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