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将符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不得同时享受本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得同时享受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缴费的18万元,二档缴费的16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参保居民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按照规定比例自付,标准为: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乙类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25%或35%。

  一年内自第二次住院起 起付标准降低10%

  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40元、480元、72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100元。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其后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5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90%。参保居民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