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悉,我省首部由21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规定,重污染天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学校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要时可以放假。

  禁售不符合国标的车用成品油

  《条例》(草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违者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五种情况约谈市县政府负责人

  《条例》(草案)规定,有大气环境污染恶化的;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改善目标的;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未开展或者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种情况之一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所在地区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设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

  《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市容环境卫生、邮政、快递、机场通勤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住宅楼禁止新建餐饮服务项目

  《条例》(草案)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高污染禁燃区改用清洁能源

  《条例》(草案)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达标排放。

  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重污染天公车限行停止露天烧烤

  《条例》(草案)还规定,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采取下列应急措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限制部门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供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室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作者: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