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2、帮助企业加强市场营销。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展会活动并经市工信部门备案的,参加展会所需展位费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给予支持和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13、鼓励外贸进出口。进出口工业企业年进出口额增长部分,按每增长1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增加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份额。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中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及相关加分政策。

  15、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产品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新认定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社会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新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第一次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6、鼓励民营企业扩大生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市财政按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民营制造业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市财政连续3年(不超过租赁期)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补助。

  18、支持企业多渠道引进资金。对民营企业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降低社保成本。支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0、降低用电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政策,指导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科学合理选择变更周期、减容(暂停)期限等基本电价计费方式,降低用电负荷率暂时达不到预期值或间歇生产的民营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综合用电成本。积极落实国家电力直接交易政策,支持符合交易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1、降低用地成本。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利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

  22、降低物流成本。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3、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申报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申报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4、支持企业使用工业贷款周转金。对企业在银行贷款续贷时使用伊春市贷款周转金,在使用规定期限(30天)内所发生的手续费(资金使用额度每日万分之三)由铁力市财政全额补助。

  25、本政策所称企业是在铁力市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从高适用。企业享受国家、省、伊春市已有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26、本政策由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2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铁力市委

  铁力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中共铁力市委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