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开、放手、放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做大做优做强,成为我市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凡在我市首次创办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满一年且招用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就业3—10人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就业11—50人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就业51—100人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就业10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2、凡在我市首次创办民营企业,自投产后连续三年比照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4、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市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的科技园、孵化器。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参照《铁力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中医药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类别给予政策扶持。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市财政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5、鼓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年度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和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6、鼓励民营企业租赁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对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原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或原项目未投产期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总额。

  7、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科技厅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民营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申报省科技厅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

  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8、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等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接《中国制造2025》,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每个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经省工信委认定后,申报省工信委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9、达到规模的制造业企业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缴税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重点工业投产项目贴息补助。对年内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各类民营企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管理咨询、规划设计等服务,且服务民营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对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