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

  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和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拥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的。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房的。

  办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接受申请人委托的社区服务工作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递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