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保险  

  这些事你得知道

  个人不额外缴费:本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暂不另行缴费。

  起付线1.5万元:哈市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2016年6月1日起,起付标准由1.4万元调整为1.5万元。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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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病种限制:在政策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只要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无病种限制,按因病施治原则,依据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予以报销。

  分段报销上不封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万-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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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垫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同时垫付大病保险费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就近在区国寿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受理,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费用,分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保公司予以结算后划转参保人员账户。

  9区9县同步实施:哈市9区9县(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大中小学生)全部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政策标准。